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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执行和解工作的完善

时间:2025-04-30 08:53:42
关于案件执行和解工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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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和解就是案件在执行中和解,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通过对执行标的、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及义务主体的减让、增加或更改,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行为。

就近两年而言,我院2009年执结各类案件87件,和解结案56件,和解率为64%;2010年执结各类案件148件,和解结案107件,和解率72%,同比上升6%。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在执行和解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如下:

一、在立案阶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

从当事人的情况看,执行和解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难以变现的;三是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的意愿但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需分期履行的;四是执行依据比较原则。前三种情形需要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实地了解情况,才能视情况从中主持和解工作。在立案审查阶段,只能就具不具备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换言之,立案环节必须有无执行依据、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执行依据比较原则的案件,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尝试和解,进而减少当事人诉累;若调解不成,则依法予以立案,进入执行环节。

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和解执行工作

社会的问题应当由社会共同解决,法院只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将法院承担的职能向社会推进,向外延伸。执行和解工作当然也应当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智慧和积极性。在案件和解执行工作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在家庭、邻里和乡邻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可邀请家庭、社区和基层组织里德高望重的成员调解;同事之间的纠纷案件可邀请威望较高的单位领导调解;行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可邀请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律师在做和解工作上的积极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定纷止争、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和谐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和解协议实现的举措和建议

1. 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虽然规定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但在实践中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双方往往是很难坐在一起协商的,由于第三人的参与(当然不是指法院的参与)使许多和解协议中增加了保证协议履行的责任人,虽然现行的执行和解规范中没有规定,但在有担保的执行和解中,如有的义务人在协议中提供财产担保,有的是第三人直接参与到协议中来,成为协议的担保人甚至是协议的履行人,应当借鉴《担保法》相关规定来明确第三人的责任,避免担保流于形式。

2.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计算方法不合理,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此规定虽然从保证执行效率、提高案件执结速度的角度出发,以期限的连续计算来促使权利人迅速提出恢复执行,防止因拖拉而延误执行,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申请执行期限在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范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这就使得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在客观上因达成执行和解而自行缩短,这无疑剥夺了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我院的实际做法是: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作为新的“执行依据”,即执行和解协议。这样做的原因:从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看,多以申请执行人做出一定的让步或变通履行方式为条件,而执行和解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尽早尽快实现。

3.执行和解履行方式

执行和解履行方式可分三种,即一次性履行、延后履行、分期履行。

四、执行和解工作遵循的机制

一是执行和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和解案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二是执行和解,必须坚持强制措 ……此处隐藏3362个字……合法权益,然而许多征收拆迁项目要求较强的时间性,通过司法程序难以达到及时强拆的目的。同时,强制执行由法院进行,将法院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接受强拆任务,无疑是对法院的又一大挑战和考验,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严重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是支持监督依法行政的要求更加严格。新《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行政目标的实现和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双重任务,需要考虑多元利益,既要兼顾公共利益,支持依法行政,又要高度关注民生,切实保障群众利益,这对法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学习调研,准确适用新规。积极组织对新《条例》的学习,比照旧条例,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制定背景、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条例公布实施的积极意义和重大影响;加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在涉及新《条例》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司法统一性,维护司法权威;深入拆迁管理部门,了解当前拆迁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新条例施行后的工作态势变化情况,保证行政审判以及非诉审查、执行工作的从容应对;建议对房屋征收案件实行交叉管辖,避免因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造成裁判不公。

 2、配强法院审执力量,保障司法强拆顺利进行。取消行政强拆后,法院成为唯一的强拆主体。在当前执行难的情况下,法院的执行力量愈显不足,政府需要适时增加法院人员编制,保证有足够的审判、执行力量;提供能够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要的物力和财力,应对数量激增的拆迁案件。

 3、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重大征地拆迁案件,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同时要报告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从而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化解涉诉行政纠纷的合力。

4、健全联动执行工作机制。要建立由公安、国土、住建、社区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组成的房屋强制拆迁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快速联动,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证拆迁的顺利实施,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党委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住建、国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举办法律讲座,深入解读新《条例》,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集中宣讲新《条例》,消除被征收人对法条误解,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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